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20〕631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8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号**花园**栋13F,住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期**栋**,个体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决定,于2020年4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9日9时16分许,被告人唐某甲饮酒后驾驶粤B2****号牌小型汽车在罗湖区**街道**路**大厦停车场门口路段行驶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头右角与停在路边由吕某甲驾驶的粤BY****号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唐某甲驾车逃离现场,于3月29日13时许在龙岗区**街道**园被执勤民警抓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唐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2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73.64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在此次事故中,因唐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吕某甲不承担事故责任。该事故已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警支队指挥中心接警卡、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抽血告知书、现场笔录、人员基础信息、人员指纹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查获经过、证人吕某甲、吕某乙、郑某某、唐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晓清
检察官助理 冯雁雁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98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