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临检公诉刑诉〔2019〕105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51989********,汉族,水电工,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南省临武县,户籍地和现住地临武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日主动投案,于2019年7月23日被临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0日被临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唐某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唐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湘******号小型客车,沿临武县东云路由西往东行驶,行至临武县交通局路段时,与对向跨越双黄实线左转弯由被害人唐某丙真驾驶搭乘彭某甲、彭某乙的湘******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唐某丙、彭某甲、彭某乙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临武县交警大队认定,唐某甲、唐某丙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唐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40.5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被告人唐某甲于当天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赔偿了被害人医疗费共计人民币30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疾病诊断书、收据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丙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唐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2019]毒检字第098号;
6.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0.52mg/100ml,属醉酒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唐代雄
2019年11月7日
_附:
被告人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侦查卷二册;
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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