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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502号 

被告人唐某甲(曾用名:唐某乙),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1196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路**巷**号,住兴义市**路**巷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唐某甲饮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悬挂贵EW****号牌)由兴义市弘文学校往方圆驾校方向行驶,18时30分许,行驶至兴义市丰都街道办普子村周壁组顺琼养鸡场门口处时,与对向由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贵EK****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唐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唐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3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唐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片、人员信息、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笔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勘验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某甲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应从重处罚;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而驾驶,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会议纪要》,应从重处罚;明知他人报案后仍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上述情节,建议判处唐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恩艳

检察官助理 张维敏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兴义市**路**巷出租屋,联系电话:15117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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