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忠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2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19时许,被告人唐某甲与唐某乙、冯某某等人吃饭饮酒后,驾驶渝F*****普通二轮普通摩托车从忠县新立派出所旁宝哥火锅店门口出发,经谢姐鸭掌门店、新立镇政府三岔路口、新立镇场红绿灯回到其租住的房屋(**镇**路**号)楼下,停车后与街上一行人发生言语纠纷,同日20日许,忠县新立派出所民警接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唐某甲有酒驾嫌疑,经忠县交巡警大队民警对唐某甲进行两次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分别为142mg\100ml、135mg\100ml。后民警带唐某甲到忠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送检,经重庆市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唐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148.4mg\100ml。
2019年12月3日忠县公安局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后电话传唤被告人唐某甲到忠县公安局拔山派出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接警单、通话记录、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唐某丙、黄某某、唐某丁、唐某戊、唐某己、唐某乙、冯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抽血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宝哥火锅店门前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王兴蓉
附:
1.被告人唐某甲住重庆市忠县**镇**路**号。
2.案卷材料3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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