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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危险驾驶案)_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纳检公诉刑诉〔2019〕194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31974********,汉族,小学肄业,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住泸州市纳溪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5日纳溪区公安分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6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唐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泸州市纳溪区罗合路5km+300m将被害人陈某某撞倒,后被处理事故的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唐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55.6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认定,被告人唐某甲对本次事故负全责。

被告人唐某甲系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

2.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

3.常住人口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说明;

4.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

5.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鉴定聘请书(包括:血检、车辆属性、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包括:血检、车辆属性、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鉴定意见通知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

6.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回执;

7.证人黎某某、于某某、唐某乙、唐某丙的证言;

8.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陈某某放弃赔偿说明;

9.被告人唐某甲供述和辩解;

10.抽血视频、讯问截图照片;

11.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甲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唐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兰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83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3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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