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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危险驾驶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一部刑诉〔2020〕Z62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96********,汉族,中专文化,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街道办**村**号,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移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定管辖的规定,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刘付兰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凌晨,被告人唐某甲和朋友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平乐村附近的大排档吃夜宵喝酒。3时30分许,唐某甲驾驶粤G6A****号牌小型汽车搭载朋友唐某乙沿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大道从霞山往赤坎方向行驶。4时6分许唐某甲驾车途经中澳友谊花园路段时,被交通警察查获酒后驾车。交通警察依法将唐某甲送医院抽血检测,抽取的血样经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依法鉴定,检出乙醇成份,浓度为174.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全项、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返还物品凭证等;2.证人唐某乙、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广正司鉴所[2020]毒检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柯则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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