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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受贿、徇私枉法案)_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桑检刑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11969********,土家族,大学本科,张家界市**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政治办主任,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县**乡,现住慈利县**镇**道**号**房。因涉嫌职务犯罪,经桑植县监察委员会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桑植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徇私枉法罪、受贿罪,经桑植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由桑植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徇私枉法罪、受贿罪,经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被桑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桑植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徇私枉法罪、受贿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审查并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徇私枉法罪

2014年底至2017年4月,被告人唐某甲与熊某某(已判决)等人在慈利县城合伙经营“秋韵”茶楼。2016年9月至11月期间,熊军等人在“秋韵”茶楼开设以“三公”方式赌博的赌场,被告人唐某甲明知熊某某等人在秋韵茶楼开设赌场而故意包庇,对熊某某等人开设赌场的行为不予查处。2020年9月7日,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熊某某等人因在“秋韵”茶楼开设赌场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熊某某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唐某甲明知熊某某等人在慈利秋韵茶楼内开设赌场,而未对其开设赌场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充当黑势力“保护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银行账户交易资料等书证;

2、证人唐某乙、谭某某、王某某、刘某甲、吴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二、受贿罪

被告人唐某甲利用其担任**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政治办主任等职务之便为刘某乙、宁波市**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宋某某、汪某某、卓某某、杨某某、**县**传媒公司、**县**采石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9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唐某甲利用其担任**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政治办主任的职务之便在刘某乙的侄子刘银剑职务晋升、刘某乙的妻侄女朱嘉招录为**县公安局辅警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刘某乙多次以购房款、搬家贺礼、留学资助等名义送给唐某甲现金人民币48万元,唐某甲予以收受。

2、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唐某甲作为**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负责指挥**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的侦查工作,该案经省公安厅指导后认为不宜作犯罪处理。因相关账户被冻结影响公司经营,**公司为了案件尽快获得处理,2014年7月,该公司董事长黄某某在**宾馆茶楼二楼包厢送给唐某甲现金30万元,唐某甲予以收受。

3、2017年初,**安防公司负责人袁某某邀请被告人唐某甲入股该公司,唐某甲同意出资15万元,占股10%。为获得唐某甲职务上的帮助,袁某某与唐某甲约定送给其5%的干股(折合人民币7.5万元),唐某甲表示同意。随后唐某甲以其妹夫朱某某的名义获得**安防公司15%的股份。2017年5月被告人唐某甲利用其担任**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政治办主任的职务之便,在云视频监控报警联网安防系统建设过程中为**安防公司提供帮助,**安防公司顺利与慈利县公安局签订合作协议。

4、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唐某甲担任**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并分管**派出所,在**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上为宋某某提供帮助,宋某某分两次送给唐某甲共计人民币2万元,唐某甲予以收受。

5、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唐某甲担任**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并分管**县看守所,在**县看守所维修改造项目上为汪某某提供帮助,汪某某送给唐某甲0.5万元,唐某甲予以收受。

6、2017年,被告人唐某甲利用其担任**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的职务之便在该局九楼功能布局变更改造工程方面为卓某某提供帮助,于2019年年初在**县**茶楼包厢内收受卓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

7、2012年,被告人唐某甲利用其担任**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的职务之便在**县拘留所执法办案区扩建工程方面为杨某某提供帮助,于2019年年初在其办公室收受杨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8、2018年,被告人唐某甲利用其担任**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政治办主任的职务之便在该局城市快警点装修业务上给予**县**传媒公司帮助,于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其办公室收受**县21度传媒公司股东向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9、2019年,时任**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政治办主任的唐某甲负责指挥侦办高某甲乙、高某乙等人滋扰**县**采石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为表示感谢,2020年春节前的一天,**县**采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某某在慈利县大草坪停车场给予唐某甲现金人民币2万元,唐某甲予以收受。

2020年8月20日,唐某甲主动上交违法所得9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任职文件、会议记录、购房合同、工程资料、入股协议、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黄某某、袁某某、宋某某、汪某某、卓某某、杨某某、向某甲、向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身为司法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为黑势力犯罪活动充当“保护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9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唐某甲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唐某甲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唐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桑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茜

检察官助理:李源卿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被羁押于桑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证人名单1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2020年8月20日,张家界市监察委员会依法对陈某某帮其爱人唐某甲上交的涉案款96万元予以扣押,并于2020年9月4日上缴张家界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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