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刑诉〔2019〕530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5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冷水滩区**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永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1月8日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0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唐某甲在冷水滩区黄阳司镇六牙市村“千角塘”旁边的“菱角塘大坵”的旱土挖油菜坑时,将抽剩的烟头丢弃于旱田边陡坡下的茅草中,茅草起火蔓延至“菠萝岭”一带山林中,引发森林火灾。经冷水滩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林业技术鉴定,该起森林火灾过火面积共52.8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49.3公顷,宜林荒山荒地面积3.5公顷,过火林木树种为湿地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情况说明、保证书、火灾现场照片、火灾过火范围红线图、气象局证明等书证;2.证人唐某乙、唐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某、何某某、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失火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甲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亮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74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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