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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妨害公务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诉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191966********,汉族,初中文化,瓦匠,住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号。被告人唐某甲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月2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9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1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8日12时许,丹阳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赵某某与辅警眭某某、谭某某在丹阳市**镇**巷**号处置一起死亡事件时,发现被告人唐某甲酒后对死者唐某乙的女儿唐某丙头部打了一下,赵某某等人遂对唐某甲进行制止,唐某甲拒不配合并采用撕扯衣服、用手抓等方式妨碍民警执行公务。经鉴定,辅警眭某某损伤为轻微伤。

被告人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杨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眭某某、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丹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7. 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亚军

2020年41

附:

1. 被告人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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