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一部刑诉〔2020〕Z75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5199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恩平市**镇**村民委员会**村**巷**号。2020年6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上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唐某甲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在恩平市**镇**村民委员会**村**巷**号其家中二楼其居住的房间内以追龙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同年5月中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唐某甲在上述地点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同年6月9日中午,被告人唐某甲在上述地点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同年6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唐某甲在上述地点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牛仔”以同样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同年6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唐某甲在上述地点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牛仔”以同样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同年6月18日,被告人唐某甲及吸毒人员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尿检,被告人唐某甲、吸毒人员陈某某对“冰毒”呈阳性反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陈某某、唐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唐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宝彪
检察官助理:邝敏群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羁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2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
3.本案扣押唐某甲手机一台、冰壶一个、锡纸一卷和吸管十条,请法院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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