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3310号
被告人唐某甲,曾用名唐某乙,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中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中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唐某甲驾车乘载钟某某、吕某某、陈某某三人到中江县**镇**村**组自己居住的房间内,之后四人在唐某甲居住的卧室内采用烘烤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被告人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容留他人吸食冰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审查起诉阶段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小清
检察官助理:黄伟林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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