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70********,1970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盗窃罪,本院于2010年6月22日对其决定逮捕,新邵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23日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新邵县**乡**村村民孙某甲于1998年在广东打工时,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同乡**村村民陈某甲BP机1只。后陈某甲称该BP机打码不上而退货,但孙某甲提出没有钱而未退款。事后,陈某甲向孙某甲催讨此款未果。1999年2月25日,谢某甲(已判刑)向陈某甲借钱,陈某甲要谢某甲将孙某甲所欠200元收回才可借钱,谢某甲同意。当天,由陈某乙(已判刑)带路,谢某甲及谢某乙(已判刑)等5人来到孙某甲家讨要200元债务再次遭拒。返回途中,谢某乙提出喊些人把孙某甲整一餐,谢某甲等人赞同。之后,谢某甲、谢某乙共同纠集了被告人唐某甲等20余人,谢某乙持鸟铳,谢某丙(已判刑)持气枪,谢某甲等人持刀棍,于当晚12时许冲入孙某甲家,对孙家人进行殴打,唐某甲持棍在外放哨。谢某乙、谢某甲等人冲入孙某乙卧室,对其殴打,谢某乙持鸟铳对着孙某乙,孙某丙闻讯赶到孙某乙家,谢某乙持鸟铳掉转枪口开了1铳,近距离击中孙某丙,致孙某丙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孙某丙系被他人用火药枪近距离射击引起右颈静脉破裂导致大出血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唐某乙、刘某甲、孙某丁、孙某戊、孙某甲、孙某乙、程某某、陈某乙、戴某某等人的证言;
3.共同作案人谢某乙、谢某甲、邓某某、陈某乙、谢某丁、谢某戊、谢某己、谢某丙、唐某丙、谢某更、谢某新、陈某丁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尸检报告及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辨认等笔录。
二、盗窃罪
1999年12月16日16时许,唐某丁、唐某戊、唐某丙、唐某己(均已判刑)伙同被告人唐某甲窜至宁夏西吉县城,住宿在县**街马某甲开的旅馆。由唐某甲、唐某丁二人踩点,其他三人打制、购买作案工具。18日凌晨1时许,唐某戊在旅馆等候,唐某丁和唐某甲、唐某丙、唐某己四人翻墙进入**集团公司的院内,唐某丙、唐某己望风,唐某甲、唐某丁用断线钳剪断窗户防盗栏进入会计室,撬开保险柜、办公桌抽屉盗得现金526800元。逃离现场回到旅馆分赃后,唐某丁同唐某甲、唐某丙、唐某戊、唐某己五人分两路返回新邵,将分得的赃款全部挥霍。
2019年9月23日,唐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作案工具照片;
2.报案记录、到案经过、同案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王某甲、马某乙、马某丙、穆某某、王某乙、马某丁、马某戊、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共同作案人唐某丙、唐某戊、唐某己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
6.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示意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撬门入室的手段,大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导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盗窃共同犯罪中,唐某甲起主要作用,为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唐某甲起次要作用,为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唐某甲一人犯数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改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被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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