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111959********,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地及住址鹤壁市山城区**乡**村**号院。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6年3月1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0月3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唐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2020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以来,山城区鹿楼乡**村村民唐某甲,以各种理由在重大敏感时间节点越级赴省、赴京非访,以访施压,强拿硬要42000元,情节严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收条、承诺书、补偿款领取表等;2.证人唐某乙、唐某丙、唐某丁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强拿硬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昊男
庞 静
2020年5月13日
附:
1. 被告人唐某甲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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