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6580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31962********,汉族,初中文化,已退休,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现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号**室。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唐某甲因认为被害人马某某将牌号为沪E****5的小型轿车停放在本区惠南镇拱鸣路60弄2号楼楼道口附近的行为影响了被告人唐明康回家抄近路及停放电动自行车,故携带喷漆罐至上址对被害人马某某的小型轿车进行喷涂(物损价值人民币2,386元)。
同年6月28日0时许,被告人唐某甲因同样原因,再次至上址,使用喷漆罐对被害人某某某停放于此处的牌号为沪C****3的小型普通客车进行喷涂(物损价值人民币3,886元)。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唐某甲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甲已在家属的帮助下对被害人马某某、某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马某某、某某某的陈述,证实其相继发现停放于本区惠南镇拱鸣路60弄2号楼楼道口附近的机动车被人喷涂油漆的经过。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接受证据通知书、监控视频及截图,证实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录入了被告人唐某甲寻衅滋事的部分行为。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人员从被告人唐某甲处扣押作案工具卫斯理自动喷漆一瓶。
4. 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沪E****5马自达牌CA7202ATE5小型轿车损失价格人民币2,386元;沪C****3起亚牌YQZ6421AMJE5小型普通客车损失价格人民币3,886元。
5.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6.相关谅解书、协议书及证人唐某乙的证言,证实本案的赔偿谅解情况。
7.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唐某甲的到案情况、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甲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顾丹婷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352436****)。
2. 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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