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秀检刑诉〔2019〕220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1195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镇**村**组,暂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官桥村一出租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秀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9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唐某甲窜至桂林市秀峰区西风路“桂林市****有限公司”附近路段,故意使用笔、墨在该处张贴的公益宣传广告上书写反动标语口号,内容包括 “还我中国半个内蒙古”“中国梦讲鬼话,搞封建迷信,用讲封建鬼话,颠倒我们国家,颠倒我们的民族”等反动标语。当天凌晨3时50分许,被告人唐某甲又窜至桂林市秀峰区**路和**路,故意使用刀具对“**路工地”、“桂林**旧址”旁、**路“中国**银行”营业厅马路对面等地张贴的公益宣传广告进行破坏,影响十分恶劣。经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结论书认定,被损坏的4块公益广告牌价值人民币4093元。
2019年8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唐某甲在桂林市秀峰区“微笑堂”商厦地下街口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据清单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唐某乙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
4、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恶意破坏爱国宣传公益广告牌,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
检 察 员: 蒋桂凤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3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