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邛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唐某甲(曾用名唐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保证金:人民币贰万元整)。2020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唐某甲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了6张银行卡,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该6张银行卡贩卖给他人,并从中获利7800元钱。唐某甲办理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中国招商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自贩卖后,支付结算金额均达到100万元以上。2020年5月26日,唐某甲贩卖的中国工商设银行(卡号:62220344020********)收到被害人陈某某被人以“购买数字货币”的方式诈骗走的款项2111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甲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忠诚

                                                                                              

2021年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甲(1366629****)现在家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取保候审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