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9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住双牌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被双牌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唐某甲伙同唐某乙、唐某丙、唐某丁、唐某戊、蒋某甲(五人均已被判决)等人先后在唐某己位于双牌县**公司附近家、**局附近文某某家、**路杨某某家2楼、双牌县**附近唐某庚家、**村唐某辛家、**区唐某壬家等地聚众赌博,先后有杨某某、龙某某、蒋某乙、蒋某丙、文某某、唐某癸、袁某某、奉某甲、奉某乙、奉某丙、奉某丁等人员参与赌博。唐某甲与唐某乙、唐某丙等人负责联系场所、提供赌具,纠集人员以“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赌局中抽水、放贷获利,唐某丁和蒋某甲负责望风,截止2015年3、4月份,非法获利上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唐某甲于2019年8月25日主动向双牌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另案处理人员唐某乙、唐某丙、蒋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纠集三人以上参赌,抽水渔利5000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唐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铁平
检察官助理:谢芳
2020年6月26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监视居住处所:双牌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7607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讯问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