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一部刑诉〔2020〕1093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本市长宁区**路**弄**号**室,住本市虹口区**路**弄**号**室。2003年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赌博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次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日、次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6月起至案发,被告人唐某甲陆续为多个斗蟋蟀赌博网站招揽赌客并为赌客建立、发放赌博账号、密码及充值、提现赌资,嗣后按照其建立账号的赌客下注量的2.5%-3.5%从网站收取“返水”。经查,唐某甲自2020年1月以来在“点胜”斗蟋蟀赌博网站上为赌客充值约6万余元。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唐某甲因涉嫌赌博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其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刘某某、韦某某、毛某某、王某某、唐某乙的证言及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上述五人分别通过被告人唐某甲在斗蟋蟀赌博网站上开设账户并充值赌资用于赌博。
2.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辨认笔录、经签字确认的微信账号照片、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照片、斗蟋蟀赌博网站截图及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其主动交代为赌客在斗蟋蟀赌博网站开设账号并充值,从赌博网站获利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调取的被告人唐某甲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涉案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赌资的收取、充值、提现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治安支队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及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和被告人唐某甲的到案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调取的户籍人员基本信息、公安内网案卡,证实被告人唐某甲的基本身份情况和前科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网上开设斗蟋蟀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甲因一般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旻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羁押于静安看守所(南片)。
2.侦查卷宗二册,补充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案犯身份卡》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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