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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公诉刑诉〔2019〕382号 

  被告人唐某甲,别名“伟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乡**村**组。2001年4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5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保证人:唐某乙,身份证号码:5101831993********),同年6月27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以来,被告人唐某甲先后在邛崃市临邛街道北坛街种子公司宿舍对面、邛崃市临邛街道蜚虹社区5组42号的租住房屋内,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及赌具,并从中抽头渔利。

2019年5月10日11时许,邛崃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唐某甲位于邛崃市临邛街道蜚虹社区5组42号的租住房内,将被告人唐某甲和正在以麻将“推对子”方式赌博的违法行为人陈某某、王某某、杨某甲、李某某、林某某、叶某某、谢某某、杨某乙(均已行政处罚)等人现场查获,当场从违法行为人陈某某、王某某、杨某甲、李某某等人处查获赌资7005元(已收缴),从被告人唐某甲处查获违法所得170元及1副麻将(已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怡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03281****)现在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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