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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开设赌场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唐某甲,绰号“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住湛江市市辖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15日晚至2018年2月22日期间,被告人唐某甲与唐某丙(已判决)、何某甲(已判决)等人在民安镇后坡村后坡士多店旁的瓦屋中以投放赌博机的方式开设赌场,该瓦屋是何某甲、何某某两兄弟的共有财产,瓦屋内有打鱼赌博机1台,扑克牌赌博机1台,两台赌博机共有16个机位,实际可正常独立使用的机位超过12个,可供超过12个人同时参与赌博,打鱼机100元可以上分或退分1万分,扑克机100元可以上分或退分2000分。何某甲以提供场地即瓦屋的方式参股,占三成股份,只享受盈利分红,不负亏损。唐某丙、唐某甲以提供赌博机的方式参股,各占三成股份且负亏损,剩余一成股份对应分红专门用于瓦房水电费等费用的支出。经勘验,赌博机室右侧约50米处有一间育民小学。2019年3月20日14时许唐某甲到龙海天派出所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台钓鱼游戏赌博机,一台扑克牌赌博机;2.书证:受案登记表、犯罪前科证明、人口信息全项、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发还清单、关于查处后坡村赌博机室视频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丙、何某丁、李某某及同案人唐某丙、何某甲、何某乙、林某某、何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2台赌博机(14个机位),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崇东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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