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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7〕233号

被告人唐某甲,女,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2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号。2016年10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开始,被告人唐某甲在广州市花都区**街**村**巷**号一出租屋内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并从中牟利。2016年10月18日,民警对上述出租屋进行检查,现场抓获被告人唐某甲及参赌人员四人,现场起获投注单据34张,赌资人民币9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物证;

2.勘验、辨认笔录;

3.证人李某某、唐某乙等四人的证言;

4.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嵘

2017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81890****。

2.案卷材料2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5份。

6. 依法扣押的人民币918元、投注单据34张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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