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7〕233号
被告人唐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2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镇**村**组**号。2016年10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开始,被告人唐某甲在广州市花都区**街**村**巷**号一出租屋内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并从中牟利。2016年10月18日,民警对上述出租屋进行检查,现场抓获被告人唐某甲及参赌人员四人,现场起获投注单据34张,赌资人民币9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物证;
2.勘验、辨认笔录;
3.证人李某某、唐某乙等四人的证言;
4.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嵘
2017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81890****。
2.案卷材料2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5份。
6. 依法扣押的人民币918元、投注单据34张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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