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唐某甲,女,196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2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唐某甲在其经营的南宁市北湖村七冬坡菜市场一无名小卖部铺面,为香港六合彩外围赌博的庄家黄某甲(另案处理)收取赌客的下注单及赌资,唐某甲可以从收取的赌资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提成牟利。经统计,从2019年6月至案发时,唐某甲帮黄某甲收取六合彩外围赌博的下注单及赌资共39期,赌资合计70417元,唐某甲获取提成合计61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检查笔录、六合彩资料及下注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乙、黄某乙、潘某某、许某某、陆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笔录,证人及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利用香港六合彩外围赌博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通恒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羁押在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提讯证、换押证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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