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刑诉〔2020〕Z134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8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巴县**镇**村**组,住文昌市**镇**项目工地,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文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项岩,广东深天成(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7日至5月15日)。同年6月11日在辩护人见证下与被告人唐某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2019年12月,海南**有限公司到文昌市**镇**项目工地,承领室内装修工程,然后招用聂某某、王某甲等三十多名工人施工作业,被告人唐某甲系海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按月支付工人工资,平时预支生活费,至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唐某甲还拖欠聂某某、王某甲等17名农民工工资273768元。聂某某、王某甲在向被告人唐某甲讨薪没有结果后。
2019年11月6日至2019年12月8日,聂某某、王某甲陆续到文昌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反映被告人唐某甲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1月3日,唐某乙、唐某丙等5名农民工到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被告人唐某甲拖欠工资48490元,2019年12月9日,文昌市人社局决定立案调查,并于2019年12月23日向被告人唐某甲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海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甲)在收到该指令书之日起三日内付清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期满后,被告人唐某甲仍拒不支付,据劳动部门提供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唐某甲还拖欠郭某某、梁某某等6名农民工工资282300元(其中4000元为材料款)。
2019年12月30日,文昌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于同日口头传唤被告人唐某甲到案接受调查,并对被告人唐某甲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归案说明、工资表、结算单、营业执照、扣押决定书、清单、海南**有限公司应付劳动报酬情况汇总表、民事裁定书、执行结案通知书、健康检查笔录等;
2.被害人陈述:覃某某、聂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28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600558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本院建议对被告人唐某甲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间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斌
书 记 员:符文敏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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