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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洞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4196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现住洞口县**镇**村**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2月26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日被洞口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并于当日重新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份,被告人唐某甲(立基砖厂老板)将砖厂的生产发包给张某某,依生产的砖块数量按月与张某某结算劳动报酬,随后张某某组织工人开始制砖至6月底。期间,张某某按约定支付给唐某甲押金35000元。从2016年3、4月份开始,被告人唐某甲拖欠张某某方20余名工人工资15万余元后逃匿。后工人们向洞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该情况,承包工头张某某自愿承担21930元。洞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6月30日遂以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被告人唐某甲于2016年7月7日前付清138018元工资,因唐某甲逃匿,由其儿子唐某乙代签收。其中关于本地9名工人工资37313元唐某甲方与工人协商好并出具了欠条。拖欠十余名外地民工10万余元的工资唐某甲仍未在限期内支付。现被告人唐某甲己将所拖欠的民工工资全部付清。

被告人唐某甲于2016年12月19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

2.被害人张某某、谢某某、田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唐某乙的证言;

4.辨认笔录;

5.洞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材料、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回执、唐某甲拖欠民工工资表、领条、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且经政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洞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嗣彪

检察官助理:雷蕾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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