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刑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号,现住荷塘区**市场**栋**号门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4日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20年2月17日将该案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侦查部门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18时许,唐某乙(另案处理)伙同其丈夫陈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在株洲市荷塘区**市场**栋**号“**”门店内,因琐事与被告人唐某甲和其妻子周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陈某某使用一把开山刀将唐某甲右肩、右背砍伤,经鉴定,唐某甲伤情为轻微伤。唐某乙使用一把银色水果刀将周某某、郑某某砍伤,经鉴定,周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郑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陈某某被夺下刀后,被周某某摔倒在地的过程中,唐某甲用脚踹、踩踏陈某某,造成陈某某8根肋骨骨折,经鉴定,陈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甲被传到派出所,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对案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策雄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羁押在株洲市监管中心。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起诉书八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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