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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唐某甲(曾用名唐某乙,绰号小某某、烂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区**镇**村**组**号**号,住墨江县**镇**室。因犯盗窃罪,2010年3月被四川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2年4月,因盗窃被墨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8月5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19日被墨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唐某甲与雷某某在墨江县**镇**街**号“**茶室”发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后被在场人员劝开,唐某甲在茶室门口捡得半块砖头扔向雷某某,致雷某某右面额部受伤,经法医学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查、辨认、扣押等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事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普昌杰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墨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两册、起诉书十三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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