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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故意伤害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520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委会**队,住佛山市南海区**路**号**花园**座**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甲于2020年5月5日20时许在佛山市南海区**路**花园**座**房与被害人肖某甲商量还钱的事情,因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唐某甲一时冲动把一个电发棒扔向被害人肖某甲,被害人肖某甲仍坚持要被告人唐某甲还钱,被告人唐某甲在台面上拿起一把菜刀砍向被害人肖某甲,将被害人肖某甲的左手臂砍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唐某甲案发后在现场等候,民警到场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甲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唐某乙、肖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法医鉴定结论;7.视听资料。

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2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明知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唐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有为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4张;

3.本案扣押作案工具暂扣于公安机关,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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