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42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蓬溪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4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被害人唐某乙因家中养殖的鸡被盗,怀疑是其哥哥唐某甲盗走,遂于唐某甲发生口角。次日14时许,被告人唐某甲与唐某乙再次因此事发生口角,后推搡、打斗,过程中致唐某乙右侧6-11肋骨骨折,左侧3-6骨折。经鉴定,唐某乙之伤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某甲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光涛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18113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