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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7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市,住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遂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4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42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5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6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21019时许,唐某甲酒后在其位于射洪市**镇****组**号的中,因其吸烟后烟头未熄灭丢入垃圾桶,导致垃圾桶内纸屑燃烧的事,与其妻子胥某某、其父亲唐某乙发生纠纷,并随手在二楼客厅茶几上拿了一把水果刀在手上。后唐某甲想到刘某某之前在其与胥某某发生口角时踢过自己一脚,就强行踹开刘某某的卧室门,刘某某从床上起来,唐某甲用水果刀捅向刘某某的左侧胸部,后刘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刘某某系心脏破裂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唐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未离开案发现场,并在民警到达后主动让民警将其带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某甲犯罪以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聪

2020年7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甲现羁押于射洪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碟玖张;

3.随案移交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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