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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431号

               

被告人唐某甲,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6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苏州市相城区**街道**苑**区**幢**室(户籍所在地苏州市相城区**街道**村**号)。被告人唐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日17时许,被告人唐某甲在苏州市相城区**街道**苑**区**幢**室门口,与被害人刘某某因债务偿还问题发生争吵,后唐某甲采用拳打脚踢方式在**幢**室门口、以及楼下殴打刘某某,致刘某某5处肋骨骨折。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被告人唐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刘某某损失,取得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洪某某、唐某乙、唐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6.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唐某甲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苏娴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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