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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72号被告人唐某甲,曾用名唐某乙,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

身份号码522127199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贵州省凤冈县**镇**路**号。因随意殴打他人,于2019年4月19日被凤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凤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被凤冈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凤冈县公安局龙泉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唐某甲打电话给其朋友黄某某,准备约其一起出来散心,黄某某便提出两人一起去钓鱼。当日14时许,黄某某带上渔具骑着摩托车到凤冈县消防大队附近接到唐某甲,两人来到凤冈县龙泉镇三坝社区龙潭河国家湿地公园城区段(小地名:老木桥)处。到了湿地公园后,唐某甲表示不想钓鱼,并独自沿着湿地公园健康步道走到一凉亭处休息,除草工人李某某、王某某、邵某某、向某某此时也在该凉亭休息,王某某、邵某某、向某某在凉亭休息片刻后接着去草地上除草。接着,唐某甲与李某某发生了口角,李某某用手推了唐某甲,唐某甲就从裤包里掏出一把折叠水果刀,然后将折叠水果刀打开后刺向李某某的左手臂。李某某随即捡起地上一把修剪花草的剪刀去追赶唐某甲,李某某在追唐某甲的过程中,将剪刀砸向唐某甲,但唐某甲未被砸中。李某某又去捡地上的剪刀时,唐某甲又用刀刺向李某某的左手臂,李某某的手臂再次被刺中。李某某从地上捡起剪刀再次去追唐某甲,在追的过程中,将剪刀砸向唐某甲,唐某甲仍未被砸中,唐某甲回转身过来后再次用刀刺向李某某的左手臂,李某某的左边手臂再次被刺中,唐某甲刺伤李某某后迅速逃离现场。

2020年4月28日,经凤冈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李某某左上肢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2020年6月11日,唐某甲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前科证明、被害人住院病历材料;2.证人王某某、邵某某、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唐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志贵

检察官助理郑程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凤冈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4张。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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