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唐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811996********,汉族,大专文化,网络主播,住浙江省余姚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3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唐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至同月7日,被告人唐某甲以将被害人马某某把手表抵押掉的事告诉其家人为由,采用言语威胁的手段,向被害人马某某索要财物,共索得人民币5000元。
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唐某甲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向余姚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甲已退赔被害人马某某的损失并获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说明、谅解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乙、罗某某、洪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行政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采用言语威胁的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唐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甲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埕铖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6785****。
2、随案移送公安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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