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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41978********,汉族,大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号,现住常德市**栋**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五指山市公安局请求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侦大队协助抓捕网上在逃人员唐某乙,天心分局经研判发现唐某乙藏匿在本市武陵区**生活**区**栋**单元**号的家中。同月20日16时许,天心分局民警梁某某、谢某某、辅警陈某某、赵某某在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白马湖派出所的支持下前往唐某乙家中对其进行抓捕。长沙公安民警向唐某乙家属同案人王某某、唐某丙出示了警官证、拘留文书等证件后准备将唐某乙带走,王某某、唐某丙用推搡、拉扯的方式阻挠民警带走唐某乙,王某某抢走拘留文书,唐某丙打电话通知其哥哥被告人唐某甲赶来现场。唐某甲赶到现场后,民警再次向其出示了警官证要求带走唐某乙,唐某甲、唐某丙、王某某仍不配合执行公务,唐某甲将唐某乙推出房门外让其离开并关上房门堵在门口,以拉扯、推搡等方式阻拦民警追捕唐某乙,导致民警梁某某、谢某某和辅警陈某某手部受伤(均不构成轻微伤及以上损伤),唐某乙逃跑现仍未归案。武陵分局白马湖派出所民警随后赶到现场,将唐某甲、唐某丙、王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监控视频截图;2.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民警伤情照片、通话记录照片、警用大平台数据调取信息、警官证、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的在逃人员登记表、拘留证、请求协助函、介绍信等书证;3.证人谢某某、梁某某、陈某某、赵某某、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唐某甲、同案人唐某丙、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道路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与同案人唐某丙、王某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唐某甲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勇

2019年5月19日

附:1.被告人唐某甲现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387507****(妹妹唐某丙)。

2.随案移送案卷2册,光盘7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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