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唐某甲,曾用名唐某乙,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队。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东方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右上肺继发性肺结核东方市看守所暂不予收押,同日东方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东方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4月2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7时许,被告人唐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佣陈某某、文某甲、文某乙等人使用油锯和砍刀在八所镇下名山村后头岭砍伐向树主马某某购买的林木,后在装运准备出售途中被民警查获。经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伐木材为桉树,被伐桉树为31株(无幼树),被伐林木为蓄积量为14.2818立方米。
被告人唐某甲于2019 年7月9日向东方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发放物品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复函》等物证、书证;
2. 证人马某某、陈某某、文某乙、文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
6.《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取得采伐许可证而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向平
书记员:王 于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东方市**镇**村**队;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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