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县检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唐某甲(外号“猫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68********,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乡**村**组**号**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6日被邵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邵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唐某甲在邵阳县**镇、**镇盗窃作案六起,盗得现金、财物共计人民币12329.6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8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唐某甲假冒医生以检查身体为由在邵阳县**镇燕山**岭老207国道马路旁,窃取被害人唐某乙随身携带的黑色钱包一个,内有现金2700余元。
2、2018年11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唐某甲在邵阳县**镇**街“***”服装店内,窃得被害人王某某正在售卖的女式大衣一件,价值1079.6元。
3、2018年11月19日中午,被告人唐某甲冒充医生以检查身体为由,在邵阳县**镇**农贸市场被害人唐某丙住宅前,窃取唐某丙随身携带的钱包一个,内有现金150余元。
4、2018年12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唐某甲冒充医生以检查身体为由,在邵阳县**镇“**”超市附近的马路旁窃取被害人黎某某随身携带的现金5200元。
5、2018年12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唐某甲冒充医生以检查身体为由,在邵阳县**镇卫校住院部**楼**病房内,窃取被害人张某丙随身携带的现金1600余元。
6、2019年1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唐某甲在邵阳县**镇高速路口旁一商店内窃取被害人何某某的一黑色男式单肩背包,包内有现金1600余元、OPPO智能手机一台。
2019年1月14日,民警在**乡“**人家”饭店门口抓获被告人唐某甲。
2018年12月13日,唐某甲退赔黎某某人民币5200元;2019年1月13日,唐某甲退赔何某某人民币1500元;2019年1月14日,唐某甲退赔王某某衣服款人民币1065元;2019年4月18日,唐某甲退赔唐某乙人民币2700元,退赔张某丙人民币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领条、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进货单、提取笔录、指认照片、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徐某某、伍某某、张某甲、陈某某、张某乙、伍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乙、张某丁、唐某丙、向某某、王某某、黎某某、何某某、张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多次盗窃私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倩
2019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邵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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