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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盗窃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7051号

被告人唐某甲别名唐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6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组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6月10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1年8月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至5月3日其间,被告人唐某甲多次使用被害人张某某的微信以转账、扫码等方式将共计31000元钱转入被告人唐某甲控制的昵称为“快乐”的微信账户上,再转到昵称为“嗯嗯”的微信账户上用于日常消费或取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明细、微信账单记录、建设银行交易明细、农业银行账户信息、账单说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贺某某证言,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朝章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 被告人唐某甲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 量刑建议书8份

3.​ 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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