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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盗窃案)_遂宁市射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遂宁市射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诉〔2019〕311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02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镇**村**组。2016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3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射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射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射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8日延长审查期限15日,2019年7月25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2019年9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2019年10月8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7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唐某甲与唐某乙(另案处理)共谋实施盗窃。后二人窜至绵阳市涪城区城郊 “**”有限公司,见该公司大门未关,便由被告人唐某甲在外望风,唐某乙进入该公司办公室内,将樊某某放置于办公室沙发上的金色“苹果”牌6Splus手机以及电脑桌上的“华为”牌Mate7手机各一部盗走。后唐某乙将“华为”牌 Mate7手机丢弃,将金色“苹果”牌6Splus手机归还被害人樊某某。

2、2016年10月3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唐某甲与唐某乙(另案处理)共谋实施盗窃。后二人窜至绵阳市涪城区青义镇兴龙村“金盟网咖”网吧内,见李某某在网咖沙发上熟睡,由被告人唐某甲望风,唐某乙将李某某放于沙发上的一部金色“VIVO”牌X7型手机盗走。

2016年10月20日,经绵阳市涪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金色“苹果”牌6S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5134元;被盗的金色“VIVO”牌X7型手机价值为人民币1996元。

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唐某甲在济南临沂站进站口被济南铁路公安处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拘留证及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及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频截图、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唐某乙(另案处理)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唐某乙(另案处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射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党伟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羁押于射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含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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