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552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3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1日10时15分许,被告人唐某甲伙同唐某乙(另案处理)来到本市**镇**村**网吧上网。当日10时30分许,唐某甲发现被害人李某某在旁边位置睡觉,并将一台华为荣耀7手机(价值约1200元)放在桌子上,唐某甲伸手将李某某的手机偷走后交给唐某乙,并叫其将手机带出网吧。随后,唐某甲离开网吧并将手机在附近一小巷以2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男子。同年8月15日,公安机关在本市**镇**网吧将唐某甲、唐某乙抓获归案。破案后被告人唐某甲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的损失,获得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东莞市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等书证,现场监控视频,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广华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