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唐某甲(绰号“老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建筑工,出生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户籍所在地武胜县**乡**村**组,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工地。因吸毒,于2014年4月5日被桂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6年4月12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行政拘留。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福建省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拘留;同月20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6月29日至7月29日、自2020年9月11日至10月10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6月15日至6月29日、自2020年8月30日至9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唐某甲伙同唐某乙、何某某、雷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乘坐雷某某驾驶的货车来到桂阳县桂嘉路黄沙坪路段厦蓉高速连接线施工工地,将堆放在路边的约650公斤钢筋盗走。
经认定,650公斤钢筋价值人民币24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唐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辉
检察官助理:李敏僖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检察卷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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