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靖检刑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0032,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住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居**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日被靖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7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靖宇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5日23时许,被告人唐某甲从靖宇县转盘街奔驰商店后窗户进入店内实施盗窃,盗窃现金1,200.00元、各类香烟共65条。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3,164.00元,被告人唐某甲盗窃总价值人民币14,364.00元。盗窃的现金与香烟已返还被害人。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唐某乙、邵某某的证言;
4.现场勘验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5.靖宇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荆绍帅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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