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盘州市**镇**村**组。因犯盗窃罪,2014年12月8日被盘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6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盗伐林木案,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唐某甲到盘州市胜境街道迤车居委会背阴箐、大箐居委会小箐、大箐居委会江浪河山上集体林地内盗窃林木147株,种植在自家门口空地内,于2020年4月22日被盘州市林公安局查获。经盘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唐某甲盗窃林木价值人民币61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情况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乙、史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盘州价认字[2020]14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林木147株价值人民币611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酌定从重处罚;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盗林木已被追回,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有进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盘州市**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卷1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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