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5195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乐昌市,住乐昌市**路**号**栋**宅。2016年1月19日,陈某某因犯诈骗罪被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于2019年2月1日被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唐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51966********,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乐昌市,住乐昌市**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乐昌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唐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51962********,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乐昌市,住乐昌市**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乐昌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8195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乐昌市,住乐昌市**路**巷**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5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乐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唐某甲、唐某乙、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2019年11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刑满释放回到了乐昌,因经济拮据便想以诈骗的方式赚点钱,之后与唐某甲、唐某乙、叶某某联系并商量一起去坪石进行诈骗,约定诈骗所得钱财除了开支、提成外,其余的四人平分。同年5月25日上午,四被告人从乐昌市某某汽车客运站乘坐大巴车到达坪石镇,入住坪石镇**居委会**路**号**旅店后,按照以前的诈骗方式进行角色分工,即被告人陈某某物色诈骗对象并接触受害人、取得受害人的信任,被告人叶某某跟踪受害人有无取钱、有无报警、负责望风,被告人唐某甲假装收购古董的老板并提供图片给被骗人看,被告人唐某乙假装出售古董的人员。5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坪石镇一市场内物色到了诈骗对象邓某某并以认“哥哥”方式取得其信任,之后被告人唐某甲在陈某某指认下也与邓某某进行了接触,并告知邓某某其为广州博物馆工作人员,专门收购有纪念价值的物品,照片中的小像章一个以2000元收购,大像章一个以30万元收购。5月30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带着邓某某到坪石镇某某酒店对面的一条巷子里找到唐某乙,陈某某假装以1000元价格向唐某乙购买了一枚小像章,接着陈某某又带着邓某某找到收购像章的唐某甲,唐某甲即以2000元价格收购该枚小像章,以此让邓某某相信进行像章交易能够获利,邓某某被诱惑后当即与陈某某商量并同意以20万元合伙向唐某乙购买一枚大的像章,同时与唐某乙约定于第二天交易。次日上午9时许,邓某某从坪石镇某某信用社取得10万元现金坐三轮摩托车到达坪石交警中队附近,此前叶某某一直跟踪邓某某并将取款情况电话告知唐某甲等人。被告人陈某某在见到邓某某提着钱到来后,便带着他到了花苑酒店对面的一条巷子里,邓某某将这10万元现金交给了陈某某,再由陈某某转交了唐某乙,这时陈某某便说她只带了8万元,唐某乙收了钱后便对二人说还差2万,陈某某于是立即打电话给唐某甲向其借钱,唐某甲同意借钱后陈某某便叫邓某某过去拿钱,在邓某某离开后,唐某乙携款与陈某某立即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唐某乙、叶某某投案自首,将赃款10万元退交公安机关并己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笔录、证人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唐某甲、唐某乙、叶某某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唐某甲、唐某乙、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四被告人具有主动退缴赃款、认罪认罚量刑情节,陈某某、唐某乙有坦白情节,且唐某乙、叶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北清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某现羁押于乳源县看守所,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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