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某甲等非法发经营案)_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9〕247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邵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5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3199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号附**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5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唐某乙,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9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邵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5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3月22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3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宋某某、唐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6日、2019年8月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以来,被告人唐某甲多次从广东省深圳市**区陈某甲(另案处理)处收购假冒伪劣卷烟,通过深圳到邵阳的运输车辆带货,唐某甲收货后,安排被告人唐某乙驾车送货转卖给被告人宋某某并结算货款,唐某甲、唐某乙通过ATM机存款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支付给陈某甲货款数额达92700元。宋某某将这些卷烟分散销售给邵阳各地开办便利店、小饭店的唐某丙、田宣发等人,查明的数额达67000余元。

2019年1月19日,公安民警将正在宋某某家楼下交易的唐某甲、唐某乙、宋某某以及彭某某(另案处理)当场抓获,从唐某甲、唐某乙乘坐的车辆中查扣卷烟125条,经鉴定均为假冒伪劣卷烟,价值21000元,从宋某某车辆中查扣卷烟共106条,经鉴定,除个别外烟品种为真品,其他卷烟品种均为假冒伪劣卷烟,价值1445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

2.书证:经过、户籍信息、银行卡交易明细表、微信聊天、结算、支付宝结算、短信聊天记录截图照片、通话详单、视频截图等;

3.证人易某甲、易某乙、孙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胡某某、李某甲、许某某、雷某某、王某甲、何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呙某某、杨某某、肖某某、王某乙、邓某某、唐某丁、罗某某、田某某、郭某某、唐某丙等人的证言;

4.同案人陈某甲、吴某某、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唐某甲、宋某某、唐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宋某某没有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买卖假冒伪劣卷烟,唐某乙明知唐某甲贩卖假烟,仍帮助唐某甲送货和结算,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唐某甲和唐某乙的共同犯罪中,唐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唐某乙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永泉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宋某某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唐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80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