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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职务侵占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渠检公刑诉〔2019〕184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出生于1967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67********,汉族,初中文化,原渠县**乡**村主任。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家住渠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渠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渠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查明:2007年至2017年,被告人唐某甲担任渠县**乡**村主任。2012年12月19日,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中铁八局赔偿620万元给渠县**乡**村,由**乡**村委托的律师方北京**律师事务所代收。之后,北京**律师事务所陆续将此款按照唐某甲的要求进行支付。其中,北京**律师事务所于2013年1月5日、6日、11日先后将部分集体资金以现金20万元、银行转账50万元和30万元的方式支付给唐某甲个人账户。2013年4月4日,唐某甲与唐某乙签订了维修堰塘、水渠的合同。同月5日,唐某甲让唐某乙出具了20万元维修资金的领条后,并将这笔20万元维修资金纳入620万元赔偿款项中做列支,并备注“支付唐某乙维修堰塘启动资金20万元”,实际唐某乙没有领取这笔维修资金20万元。期间,唐某甲将这20万元维修资金,先后支付个人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330万元个人贷款的部分利息9.284912万元,支付渠县**乡**村原支部书记唐某丙4万元辛苦费,其余被其个人消费挥霍。案发后,唐某甲至今未归还这笔20万元赔偿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利用职务之便,侵吞**乡**村集体赔偿款20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其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炜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82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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