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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3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7日被信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唐某甲利用其在**市公安局**派出所任辅警的工作便利,获取到因被诈骗到**派出所报案的被害人梁某某的身份信息及手机号码。后唐某甲以派出所工作人员的身份通过微信与梁某某取得联系。取得梁某某信任后,唐某甲以案件有进展需梁某某支付办案经费、手续费等名义,多次向梁某某索取500元至5000元不等的费用,骗取梁某某通过微信和银行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14250元。所得款项全被唐某甲用于个人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银行转账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2.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的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芃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羁押于信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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