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18〕1037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6月10日至2018年6月24日;自2018年8月21日至2018年9月4日;自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1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6月22日至2018年7月20日;自2018年9月4日至2018年9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在长沙市天心区**小区等地,以信用卡免手续费刷卡套现为幌子,骗取被害人方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的钱财,共计人民币66418.5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8月1日,被告人唐某甲通过微信与被害人方某某联系,以信用卡免手续费刷卡套现为幌子,取得方某某的信任,随后在长沙市天心区**小区,唐某甲通过刷信用卡的方式骗得方某某人民币30418.5元;
2、2017年8月1日下午,唐某甲与被害人张某甲联系,以信用卡免手续费刷卡套现为幌子,取得张某甲的信任,随后在长沙市天心区**小区,唐某甲通过刷信用卡的方式骗得张某甲人民币23000元;
3、2017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唐某甲通过“QQ”与被害人张某乙联系,以QQ二维码扫码套现为幌子,骗得张某乙信任,通过二维码扫码的方式骗得张某乙人民币10030元,后唐某甲归还张某乙人民币1500元;
4、2017年10月23日,被告人唐某甲通过“QQ”与被害人陈某某联系,以QQ二维码扫码套现为幌子,骗得陈某某信任,通过二维码扫码的方式骗得陈某某人民币4588元。
2017年9月,被告人唐某甲更换手机号码,被害人方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无法与唐某甲取得联系。2018年2月28日,被告人唐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经过、传唤经过、亲笔供词、微信聊天截图、“QQ”支付截图、信用卡复印件、POS签购单、银行流水、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刘某某、唐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得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治明
2018年11月14日
附:1、被告人唐某甲被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证据材料侦查卷宗1册,光盘2张;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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