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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诈骗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遂宁市公安局河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遂宁市公安局河东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河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甲沉溺于网络赌博,但无力负担赌博开支,遂于2019年9月利用伪造的****大学**附属医院的住院治疗病历等资料,虚构其母亲心脏病需要高额手术费用为由,通过**学校向师生募捐人民币39456.7元,通过“***”平台筹款人民币8536元,均用于网络赌博耗用。

被告人唐某甲于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虚构其母亲生病需要医疗费用等为由向其学生家长刘某某、向某某、杨某某、唐某乙、方某某、蒋某某等人共计借款311600元用于网络赌博耗用,唐某甲还以虚构“名额费”、“资料费”为名,向其学生家长邓某某、朱某某等人收取费用共计66890元用于网络赌博耗用。截止案发时,被告人唐某甲已退还818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唐某甲于2018年9月期间,虚构其父亲病重继续用钱治疗为由,向其学生家长张某某借款共计100000元用于其网络赌博耗用,至今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下页无正文)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颖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甲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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