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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住玉林市兴业县**镇**村**队**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20日被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于2008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8日被北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于2013年10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兴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兴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7月23日经兴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由兴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唐某甲于2020年4月6、7日,分三次通过微信向史某某购买毒品“K粉”后均在兴业县**院附近贩卖给唐某乙(另案处理),以赚取中间差价。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6日10时许,被告人唐某甲以1000元(货币单位为人民币,下同)的价格贩卖毒品“K粉”给唐某乙。

2.2020年4月6日11时许,被告人唐某甲以5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K粉”给唐某乙。

3.2020年4月7日20时许,被告人唐某甲以25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K粉”给唐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等;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支付证明、前科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唐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玉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唐某甲辨认笔录、唐某乙辨认笔录、毒品称量笔录、毒品取样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为牟利多次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红虹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甲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随文移送。

3.《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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