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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赌博案)_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唐某甲,绰号:文哥、上草文,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51978********,瑶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住**镇**村委**村**号。2020年10月1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逮捕,现羁押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赌博罪,于 2020年12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起,被告人唐某甲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从下线尹某某、董某某、莫某某、参赌人员贺某某、贺某某、莫某某、唐某乙、禤某某、张某某、唐某丙、罗某某、蒙某某、全某某、唐某丁、黄某某、陈某某、蒋某某、邓某某、李某某、卢某某等人处接收地下六合彩投注单,以银行卡转账、微信转账、现金支付等形式收取下线、参赌人员的投注款,再将部分投注情况及投注款上报至上线黎某某(已判决)处,让参赌人员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并从中获利。截至案发,唐某甲收受的赌资共计人民币410.8759万元,获利共计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以接受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天翔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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