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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甲赌博案)_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6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镇**社区**队**号。被告人唐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5日晚上,被告人唐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凤阳县**镇**社区**队**号自己家中提供场所、赌具牌九,招引、纠集崔某某、唐某乙、沈某某等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在赌博过程中被凤阳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收缴涉案赌资159630元、赌具牌九两副。  

被告人唐某甲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唐某乙、崔某某、唐某丙、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场、赌具,招引、纠集二十余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涉案赌资15963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琪琪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羁押于凤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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